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藏品資訊
鄞山寺石碑記拓本藏品圖,第1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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鄞山寺石碑記拓本藏品圖,第2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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鄞山寺石碑記拓本

蘇子發

器物類 - 商業財產

碑碣拓本

1893~1893

寬:120 x 高:148 (cm)

原碑尺寸(寬):0.00 , 原碑尺寸(高):0.00 , 原碑尺寸(厚):0.00

奏調補用府候補清軍僚兼襲雲騎尉代理淡水縣翁,江滄漢等稟,批:「鄞山寺係崇拜神祇,凡寺內所存祀產公項,自應為寺內祭祀香灯及修理寺宇一切公用;外來鄉人既不能隨緣樂助,豈可視同利藪思欲取盈。此當由汝等自行筹議,或於寺中妥立条規以昭信守,無待地方官憲預伸禁約。著即知照,勿違!奉憲示禁。」 謹將鄞山寺公議善后章程列左: 一、鄞山寺基業原係山埔,前由羅可斌敬献,經本地紳董等增闢成田以供祀典。將羅公設主配享血食千秋,但崇德報功,久而彌隆。公議嗣后汀民不論羅姓及他姓者,均不得藉口攀引、希冀覬覦。 一、寺中每年祭祀及一切費用,除遵照旧章辨理外,公議仍將每年所開条目及存剩之款列明清冊,於新年春季祭祀時付眾公閱。既係實款,眾無異言,不許非時索帳,藉詞核算,致滋擾累。 一、鄞山寺係台北汀眾公建,所有本寺祀業應由本地汀人辨理公議;有事槓商確之處,亦由本地汀眾集合議決,不許內地紳民越俎代謀,庶昭劃一而絕弊竇。 一、公議:鄞山寺對於各廟本有互相慶賀之舉,自應遵行。至於在地紳董實心辨理及實有與勞寺中善后各事宜者,若有喜慶應行恭賀,由董事聞眾集議、妥筹辨理,要因時制宜,不得援例。 一、公議:不論汀紳官員來寺陞掛匾額,祇作敬神而論,不得另給掛匾礼儀,以防混濫。 一、公議:董事必由汀眾公議遴選殷實老練之人,秉公辨理,倘遇有應行改易者,仍由眾議公舉接辨,以垂定章。 一、公議:每年春季祭典之時,各董事務宜整肅衣冠,早晨參拜,汀眾亦然,如時違背時間,概不得索取旅費,以防怠慢。 右婢上係承官憲論示,并我汀眾公議善后章程,係我汀眾團力所結而成;願我汀眾率由旧章,共維祀典於不墜,永荷神庥於無窮,是則我汀眾之幸、亦我汀眾之榮也。豈不懿哉! 光緒十九年癸巳蒲月吉旦勒,新莊子言杜逢時謹書。

採拓

登錄號:19830010004

本物件為西元1893年(光緒19年)鄞山寺石碑記拓本,錄臺北府淡水縣知縣翁秉鈞給立告示,嚴禁外來汀州府人士覬覦鄞山寺祀產;次列該寺公議「善後章程」,明定基業、祭祀、慶賀、掛匾與董事遴選等管理辦法,以備遵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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